判決指出,周女與施男自民國2011年起結婚,婚姻已逾10年。然而,韋女在明知施男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交往近6年。這段地下情相當高調,韋女不僅收受施男贈與的名貴飾品,連生活費也由施男支應,兩人甚至還一起養寵物,互動親密程度早已超越一般社交分際。
法庭審理期間,韋女表現相當「誠實」,對於交往細節、收禮及發生性行為等情節均坦承不諱。但她反咬周女提告並非為了維護婚姻,而是聽從施男教唆,意圖對她進行司法報復與騷擾,主張周女的行為構成「權利濫用」,請求法官駁回訴訟。
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為,婚姻是受憲法保障的制度,配偶間互負誠實義務,以維持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韋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介入,已嚴重破壞周女的婚姻生活;而周女為了保障自身權利提告,難認是以損害他人為目的,因此不採信「權利濫用」的辯詞。
在衡量賠償金額時,法官審酌兩造的經濟狀況:正宮周女為高中畢業,擔任行政人員,月入約3萬元;小三韋女則僅國中畢業,在早餐店打工,月收僅約2萬元。考量到這段不倫關係長達6年且涉及金錢包養等情節,最終判決韋女應賠償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