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網易新聞報導,丁男在2012年5月15日被罵「滾」之後,從5月18日起就沒進公司,也沒做出任何聯繫處理。直到該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曠工多日」為由,解除了丁男的勞動合約。
丁男不服,提告公司要求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人民幣15萬9800元,結果仲裁院沒有判決勝訴,丁男又向法院提起再次告訴。
一審法院判決開庭,公司理由是老總說的「滾」只是叫讓丁男當下離開辦公室,但丁男卻自行離開公司,屬於曠工。丁男繼續上訴,二審法院卻給了完全不同的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後發現,5月15日爭執發生後,公司整整1小時沒有要求丁男回來上班。該年5月22日,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與丁男溝通時,也沒有提及讓他回公司上班。直到5月29日,丁男帶著妻子主動找到老總,表示自己想要繼續上班,老總的答覆卻是:「回去等!」
報導指出,曠職的認定前提是員工明知應提供勞動而不提供,公司必須先明確要求員工回公司上班。這起案子老總的一個「滾」字,既可能是讓丁某離開辦公室,也可能是讓他直接離職。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公司未盡到雇主的明確告知義務,不能將責任推給員工,最終改判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人民幣15萬9800元賠償金,網友看後紛紛說,真的是一字千金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