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黃男生前因獲得徵收補償費而有1億2000萬元財產,其中除了花了約3000萬購買新竹縣寶山鄉的土地以及在在土地上蓋屋、協助二女兒購屋外,並無其他大筆花費,家屬認為他理應剩餘9000萬元。
而黃男在2016年再婚,與小自己20歲的任姓女子結婚,直到黃男2024年過世,黃男亡故後,家屬清點黃男財產,竟只剩2600萬餘元,調閱其銀行存摺紀錄後,發現在黃男與任女婚後的7年間,陸續有多筆大額款項被提領,向銀行調閱資料後,得知是任女持黃男存摺、印章到銀行提款,並存入自己的帳戶,總計達3645萬元。
事後家屬想找任女當面詢問清楚,但對方卻躲避、不願正面回答,因此家屬一狀告上法院,指控「繼祖母」盜領,要求返還不當得利。8名兒孫輩指出,黃男生前曾口頭表示,要將財產留給子孫,且2人結婚才7年,認為任女「盜領」,即便無法證明盜領,任女也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這筆錢,屬於「不當得利」,應該返還。
不過任女答辯時否認盜領,聲稱所有款項都是依黃男指示或生活需要代為處理,且雙方差距20歲,丈夫為了感念自己對他的照顧,為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才將存款轉入自己帳戶以長期定存方式理財,性質上屬於夫妻間的贈與。此外,部分款項也用於黃男的人工頸椎手術費用。
新竹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家屬舉證不足,無法已取得金流的原因多端,就直接推論是盜領,加上黃男生前並無精神障礙,意識良好,任女能夠取得其銀行存摺、印章、密碼等關鍵資料,可以推論是獲得黃男本人授意,也符合社會常情與夫妻情誼,本有贈與金錢保障彼此生活的可能。
法官也認為,兒孫等人聲稱黃男生前曾表示要將財產留給子孫,但僅為單次口頭陳述,即使有其他家屬作證,但黃男並未立遺囑,證人的證詞無法作為黃男最終真意的證明,也不代表他事後是否會改變處置資產的想法。因此最終認定家屬指控為片面臆測,並無證據可憑,判決家屬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