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淑惠在南市議會歷任多屆議員,地方基層實力雄厚,但檢方查出,她自2009年10月起至2016年12月間,夥同黃姓前夫、蔡姓胞姊及許姓助理等人,共同向台南市議會虛報未實際到職的助理人頭,或將在職助理「低薪高報」,瞞天過海詐領差額補助款。蔡淑惠原本全盤否認犯行,直至最後一次偵查庭前才透過律師遞狀自白認罪,並全數繳回533萬餘元的不法犯罪所得。
一審台南地院審理時,考量蔡女認罪且已繳回不法所得,依《貪污治治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處蔡淑惠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3年,並須向公庫支付50萬元。檢方收判後認為,蔡淑惠對部分涉案細節仍推諉「不知情」、不符合自白減刑要件,因此提起上訴。
二審開庭辯論時,蔡淑惠當庭哽咽落淚,強調自己當初是深思熟慮後決定認罪,但因聘用助理皆交由服務處人員一手處理,且時隔十多年、其中一名關鍵經辦人已過世,才無法交代細節。辯護律師也主張,該筆款項全數用於婚喪喜慶等地方服務開銷,並未中飽私囊。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結後認為,蔡淑惠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全數繳回所得,一審予以減刑並無違誤,今天判決將檢方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緩刑的判決。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