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男提告指出,于男是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卻於2024年6月27日召開記者會,未經同意公開他在餐廳包廂內僅穿內褲、與多名比基尼女郎互動的照片,嚴重侵害他的性隱私及隱私權。還說,于男另未盡合理查證,同年7月間另以「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名義,在工會網站上登載不實內容損害他的名譽,要向于求償30萬元。
于男則辯稱,他雖有召開記者會公開施男等人照片,但來源是在檢舉人公開臉書上取得,施男既在公共場合任由他人拍攝,並無合理隱私期待,且他是對施男身為高雄市公立學校教師,竟在外喝花酒等重大影響教育人員形象事件進行揭弊與評論,具高度公益性質,應不具違法性。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施男身為公立學校教師,其品德操守具公共利益性質,且在場自願脫衣使其隱私期待降低,但照片內容涉及私人包廂聚會,仍屬非公開活動。
法院查出,于男在記者會上展示證據時,對其他在場人士與女性均有打馬賽克,唯獨對施男的裸露面容與身軀採「原始呈現」;若為達成揭弊的公益目的,僅需證明有宴飲事實即可,無須散布其私密狀態之清晰影像,認為于男行為已逾越比例原則,構成對隱私權的侵害,判賠5萬元。
此外,于男另於網站電子報指控施男是「薪水小偷」、「對實習老師毛手毛腳」等,雖曾向學校教師確認陳情人身分,卻未對性騷擾、曠職等具體事實進行交叉比對,亦未給予當事人說明機會,已損及施男名譽權,此部分判賠2萬元,合計應賠償施男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