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原配邱女與人夫陳男都是國中校師,兩人2014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2024年3月間,陳男參加主任儲訓課程時,結識了在台南市某國中的翁姓女教師,男方不顧家有妻室,女方暫拋已有男友,兩人雖相隔兩地,卻頻繁約會、共食冰品、出國過夜,甚至發展出專屬暱稱,陳男被稱為「偉偉」,翁女則是「嗡寶」。
這段地下情發展迅速,2024年8月,陳男不顧家庭直接搬到台南與翁女同居。為了徹底切斷與元配的聯繫,陳男在翁女的要求下,狠心封鎖妻子的通訊軟體。2025年8月,陳男更設法調動至翁女任職的台南某國中,兩人每天甜蜜共同上下班,對外宛如實質夫妻。
面對指控,被告翁女透過律師拋出驚人辯解。她主張,隨著憲法變遷,婚姻不再是為了制度性保障,而是重視個體的人格自主與性自主權,因此「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保障的權利,邱女無權要求賠償。
翁女更在庭上大打「溫情牌」反擊,聲稱陳男與邱女的感情早已失和,主因是邱女個性強勢且經常抱怨。翁女辯稱自己並未煽動陳男不顧家庭,反而因為陳男負擔家用入不敷出,她從2024年10月起,每月大方出借1萬元給陳男,好讓他能付生活費回嘉義養家,自己並非破壞家庭的元兇,更稱邱女求償100萬元金額過高。
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雖然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將通姦罪除罪化,但這僅代表國家不以刑罰制裁違反婚姻承諾的行為,並不代表「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消失。
法官認為,被告明知陳男已婚,仍與其發展親密關係,甚至同居、共同上下班,這已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的圓滿與幸福,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在衡量賠償金額時,法官考量翁女與陳男不當交往時間長、侵害程度深,導致原告精神深受打擊,最終裁定翁女應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