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案件發生在2025年4月,李男與陳男原是伴侶,兩人曾同居在陳男位於台南市北區的住處。李男在分手前的某個時間點,私自在房內裝設攝影機,偷拍與陳男的性愛影像。
2025年4月12日上午8時許,李男竟然在台南市某處地下停車場的管理室,利用手機將這段私密影像上傳至YouTube頻道,不但將陳男的姓名直接設為影片標題,更囂張地將影片網址傳送給陳男的兒子,讓影片在網路上流傳,供不特定大眾觀覽,惡意公開前男友的性影像與個人隱私。陳男事後發現影片,憤而報警提告。
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李男在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並與陳男達成和解,陳男已表示不再追究。
台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李男無視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恣意將他人猥褻影像上傳網路,侵害被害人隱私,嚴重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不可取。法官強調,被告利用網路將私密影像傳送至雲端供人觀覽,屬於侵害社會法益的行為。雖然李男坦承犯行且達成和解,但其行為仍應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量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二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