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講師在社區大學教授「台灣自理爬山基礎認知」等課程,前年1間,該課程2名女學員結伴前往南橫登山,前1天晚上投訴山下一間農場,碰巧遇到受託前往整理農場的講師。
被害女學員提告指出,當天在農場恰巧遇見老師,晚上她要去溫泉池洗澡時,老師突然很熱心表示要幫她準備熱水,沒想到他竟一路跟她進入燈光昏暗的泡澡區意圖非禮,先是趁四下無人之際對她說「抱一下」,在她明白說「不要」拒絕後,又強行以雙手將她環抱,還把她的頭壓在自己胸口長達2、3分鐘。
被害學員說,她當時一直以雙手在胸前抵擋抗拒,但推不開老師,而當時她也有點被嚇傻了,所以不知道該怎麼反應,也沒大聲呼救。
但被告講師否認強制猥褻,僅坦承當天為了替學員準備熱水,有跟隨她進入風呂,並向她開口表示:「抱一下」。講師辯稱,他說「抱一下」只是為了向她表達對其明日爬山的關懷與祝福,被拒絕後就沒有抱她,並道歉退出泡澡區。
法院另傳喚當天與學員同去登山的友人,她證稱,被害人事後在行程中悶悶不樂,有告知遭老師強抱一事,她則親自傳訊向老師求證,但只是起個頭說「行程一開始就收到XX向我投訴你」,還沒說明事件為何,老師就立刻認錯稱「這是我錯」,並表達對自己失望稱「錯在讓她反應劇烈」、「以後不再跟老婆以外的女人擁抱」等語,認定他犯行明確。
法院認為,被告身為社區大學登山社老師,竟為滿足一己性慾而違反女學員意願,犯下強制猥褻犯行,且犯後矢口否認,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未賠償對方所受損害等,犯後態度不佳,因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