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大亨張志傑因涉嫌在錢櫃夜唱時下藥性侵女子,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潛逃,直到前年在淡水被警方圍捕。張志傑刑事部分已被判刑15年,並向被害人賠償400萬元精神慰撫金。民事部分一審判賠135萬元,張志傑提出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7日認為上訴無理,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2017年12月9日清晨,張志傑在忠孝東路某地將氟硝西泮(FM2)藥物給予酒醉的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昏迷無法抗拒,並強行將她帶到統領百貨的旅館房間性侵,還拍攝下體裸照及影片。被害人因此遭受重大身心侵害,向張志傑請求135萬元精神慰撫金。
高院認為,依照當時的證據,尤其是被害人事發時未攜帶個人物品,且處於生理期,不可能自願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進入旅館後出現FM2藥物反應,證實張志傑施用藥物並強制性交,這一行為已構成強制性交與非法拍攝罪。高院依《刑法》判定張志傑為兩罪想像競合犯,並判刑10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此外,張志傑於2018年初曾在中山區某咖啡店對一名剛畢業的女子下藥,企圖性侵,所幸女子及時逃脫向母親求助才未遭毒手。該案也已判賠34萬5280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