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喬公司為生產玻璃纖維紗、玻璃纖維布之股票上櫃公司,在製程中會生產可再利用、俗稱「硬絲」的廢玻璃以及不可再利用的、俗稱「軟絲」的廢玻璃纖維,2類廢棄物依法應分別交由具硬絲再利用檢核身分以及清除機構做後續處理。
檢警調查,富喬總務處經理蘇嘉信為節省公司清理軟絲所需高額費用,2018年起至2024年底,與被告金振鴻公司、千佑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晶堡有限公司、中清開發有限公司等廠商簽約,非法清理富喬公司於製程中生產的軟絲。
其中金振鴻公司以具硬絲再利用檢核身分之福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掩護,千佑公司、晶堡公司、中清公司則各以自身之清除機構或硬絲再利用檢核身分為掩護,由富喬公司在雲林廠區將軟絲交由各廠商冒充為可再利用的硬絲非法清理至桃園大溪等場區。
其中金振鴻負責人同時也是福和窯業資深員工的沈珮如,另尋得源邦環保有限公司胡秋湄等人載送軟絲,再由富喬公司利用三聯單及營運紀錄上不實申報再利用廢棄物代碼為硬絲的「R-0401」來掩護,期間蘇嘉信及富喬公司員工余志偉等人,擔心被主管機關發現未依法清理軟絲,竟於2019年10月間,將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記載之軟絲全數刪除,並陳送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
富喬公司以此手法減省廢棄物清理費用達3億3,516 萬餘元,金振鴻、源邦、千佑、晶堡、中清等公司則分別牟取1億1,963萬餘元、825萬餘元、304萬餘元、879萬餘元及484萬餘元之不法利益,合計4億7,973萬餘元。
此外,蘇嘉信還在2018年1月間,利用富喬與各廠商續約重新議價的機會,向中清公司黃福豪、金振鴻公司沈珮如索求回扣,約定自富喬支付中清、金振鴻的再利用費用中,以每噸200元作為蘇男回扣,2022年更將回扣提高至每噸300元,蘇男因起共獲取644萬餘元不法所得。
檢察官偵結後,針對蘇嘉信、沈珮如等17人及7家公司,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而蘇男為圖減省處理廢棄物成本,與廠商勾結不依環保法規處理廢棄物,致主管機關難以確認事業廢棄物流向,嚴重損及我國廢棄物監管制度;沈珮如及金振鴻公司規避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機構應遵循之許可、管理機制牟取暴利,重創廢棄物管理法制之原有秩序,分別求處蘇、沈有期徒刑 5年及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