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吳男當天清晨飲酒後,突然駕車前往郭女位於新莊住處,想找對方談話,但郭女並未下樓應門理會,吳男因此一怒開車衝撞1樓大門,造成大門、樓梯欄杆屋頂鐵皮遮陽板、視訊對講機、不鏽鋼信箱、電鎖、天雷、樓梯扶手等損壞不堪使用。
郭女見狀嚇得趕緊報警,警方趕往現場後,對吳男實施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69毫克,依公共危險、妨害秩序現行犯當場逮捕,事後郭女也對其提出毀損告訴,警方移送新北地檢署後,吳男於偵查時坦承犯行,檢察官依法對他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書指出,吳男僅因與告訴人有感情糾紛,不思理性溝通,毀損他人財物,且其所使用之手段除影響住居安寧,足以引起一般人之驚恐,惡性非輕,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判處有期徒刑4月;酒駕部分則處有期徒刑2月,2罪皆得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