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與花花交往期間,女方才14歲,他在去年12月15日下午,藉口有事要跟對方說,把人騙到新北市某家寶雅的廁所內,將手伸入對方上衣內撫摸胸部,接著又伸手進入女方內褲撫摸下體。
沒想到曾男竟然以此作為威脅,在去年平安夜當天,透過IG傳送訊息向花花索討金錢,若不給錢,就要向對方朋友、就讀學校的老師散布雙方發生性行為之事,最後花花分別在去年12月24日、30日下午,在江子翠捷運站之殘障廁所內,交付2000元及3000元給曾男。
事後花花母親察覺女兒有異狀,經詢問後得知內情,便向警方報案,並在31日陪同女方與曾男見面時,當場持拘票將曾男拘提到案,並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移送偵辦。
案件經檢方起訴後,曾男在地院準備程序時,針對被起訴事實全部認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法官依《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等罪,分別判處曾男有期徒刑2月、5月,均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此外,曾男也與對方協議,需賠償女方12萬5000元,扣除已先行給付的5000元,其餘款項應於今年5月起,每期給付5000元,直至清償為止,若有1期不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並加計懲罰性違約金8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