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高男前年加入自稱「鄭子賢」、「孫悟空2.0」的詐欺集團,以電話向朱姓男子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朱男滿心以為找到發財捷徑,竟與詐團約定於住處面交自己多年攢下的黃金條塊,充當投資基金。
當天高男依集團指示抵達朱男住處取款,並出示偽造的「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理財存款憑條及工作證以博取信任,順利向朱男騙取500公克黃金條塊共10條,折合當時市值約1300萬7928元,得手後隨即依指示將黃金交回集團。
後來檢警破獲詐團,高男被捕,但金條卻少了一塊,朱男憤而提告求償。高男開庭時天真以為,既然10條黃金當時值1300萬餘元,那少掉的1條只要賠當時價額的十分之一、亦即130萬793元就好,不料卻被法官很狠打臉。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指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應有狀態」的損害,必須將事故發生後的價格變動考慮在內,因此賠償金額應以「起訴時之市價」為準。由於國際金價大翻倍,朱男去年底起訴時,該條500公克黃金的台銀牌價已經暴漲至220萬4204元,因此判決高男必須如數賠償,還要外加年息5%的利息,讓高男不僅面臨3年8月刑期,還因金價飆漲得吐出更多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