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6月26日上午,汪男假借送小吊飾機會,趁下課時間拿鑰匙打開視聽教室儲藏室,帶領女童進入無人密室。女童指控,汪男遞上吊飾後,以雙臂緊緊環抱她,連續詢問「喜不喜歡這個禮物」、「喜不喜歡我?」她當時不知如何反應,只能順從回答「喜歡」,汪男隨後親吻她右臉頰,離開前還要求不要告訴別人。
屏東地院審理時,汪男矢口否認全部犯行,上訴後則改口認了擁抱親吻,表示當天是為了感謝女童擔任課堂小幫手,買了小吊飾打算送給她,進儲藏室是因為大門未關,自己只用雙手握拳扶住女童腰部、親吻臉頰一次,過程極短且未施強制力,「最多僅構成性騷擾」。律師更指稱,女童當下未呼救反抗,事後仍保管吊飾並向同學展示,且學校輔導紀錄顯示生活無異常,可見汪男所為並未違反女童意願,不構成強制猥褻。
合議庭審理認為,汪男平時均公開頒獎,這次卻特地將女童帶往隱密上鎖的儲藏室,顯非單純嘉勉;女童案發時年僅9歲,面對師長權勢心理受壓極大,未當場反抗符合常情,且有4同學證稱女童訴說案發過程時心情低落、哭泣,僅因汪男叮囑才未告知父母。法院認定,汪男利用女童單純特質犯案且毫無悔意,一審判處3年8月,二審高雄高分院認原審用法妥適,判決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