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國單身多年且罹患不孕症,但在傳宗接代與承繼香火觀念下,渴望擁有子嗣。由於正規收養程序繁瑣,2007年間,他透過一家婦產科診所媒介,抱回一名剛出生的男嬰小明(化名),並以偽造資料方式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認領親生子。家族成員包括阿國的妹妹們,當時均知悉小明並非阿國的骨肉,但並未表示反對。
2021年間阿國與妻子白女離婚,約定小明由白女扶養,一個月後阿國因病過世,身後留有位於高雄路竹區的土地及建物遺產,因他無配偶且父母均亡故,年僅14歲的小明成為唯一的房產繼承人。
不料,阿國的兩名妹妹此時卻出面主張,阿國與小明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生前的認領應屬無效;2姊妹認為,自己才是第三順位合法繼承人,提告要求確認阿國與小明親子關係不存在,並要求小明塗銷房產繼承登記,將不動產返還給她們。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後指出,雖然家事事件法對於「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未明文設有起訴期限,但基於憲法保障身分安定性、人格權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否認之訴」的2年除斥期間規定。
法官指出,阿國自2007年認領時即知悉小明無血緣關係,其提起否認訴訟的期限早在2009年間即屆滿;而阿國生前既已不得再爭執親子關係,其妹妹們自然亦無權在阿國死後提起訴訟,因此認定小明仍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判兩個姑姑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