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指出,小甜甜於去年5月7日上午8點50分許,駕駛灰粉相間的Mini Cooper沿忠孝東路六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路口欲左轉時,未禮讓對向直行車,導致對向騎乘重型機車的曾姓女騎士避讓不及、當場發生碰撞。曾女人車倒地,造成頭部撕裂傷、鼻撕裂傷、額頭皮膚缺損及雙膝擦挫傷等傷害,隨後送往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治療。
警方獲報到場對雙方進行酒測,酒測值均為零。事發當時檢方調查時,小甜甜雖坦承發生碰撞,但辯稱左轉前已確認號誌且慢速轉彎,並未察覺有來車,否認駕駛疏失;但檢方比對監視器畫面後,認定小甜甜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依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士林地院上月21日開庭審理,小甜甜掏出12萬元賠償金與曾女達成和解,庭後受訪時雙手合十連聲道謝,解釋先前發文並非不認錯,而是當時對賠償金額尚有疑慮。
法官考量刑法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告訴人曾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因此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