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雲/立法院法制局前局長
監察院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任期於八月一日起屆滿,因新任人選尚未完成同意程序,兩個重要憲政機關面臨停擺,引發社會關注。監察院人事案已送立法院待審,但NCC委員名單卻在任滿前七天才送達,依法已無法完成法定審查程序。這次事件凸顯的,不只是人事空窗,更暴露我國人事提名制度仍有待改革。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人事同意案自交付委員會審查起,審查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亦明定,行政院應於委員任滿前三個月提名新任委員。如今提名時程明顯落後,根本未留下足夠審查時間,導致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由此可見,本次制度空窗,主要肇因於提名延宕,而非立法院未及完成同意程序。
事實上,近年監察院、大法官、檢察總長及NCC等重要人事,屢屢出現延宕提名、代理任職或久懸未決的情形。這已非個案,而是我國憲政運作反覆出現的制度性問題。重要機關若長期依賴代理,不僅影響決策品質與行政效能,更可能削弱人民對政府與憲政制度的信賴。
值得注意的是,獨立機關的「獨立」,不能只停留在法律文字。現行制度雖透過委員任期保障、政黨比例限制等設計,降低政黨直接介入,但真正決定獨立性的,仍是提名制度是否超越政黨利益,回歸專業、公正與公共利益。若提名仍以政治忠誠為優先,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難以維持獨立機關應有的超然地位。
近期審計長人事案即提供另一個值得參考的例子。由於提名時程充裕,人選具備專業與公信力,立法院得以依程序完成審查並順利行使同意權,顯示只要提名適當、程序完備,即使朝野競爭激烈,仍有形成共識的可能。制度運作順暢,關鍵往往不在法律是否不足,而在提名是否尊重制度精神。
因此,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不應只是修改法條,而是建立更成熟、更具公信力的提名機制。正式提名前,可廣泛徵詢朝野政黨、專業團體及社會各界意見,提高人選的代表性與社會接受度,降低人事同意權淪為政治對抗的風險。過去陳水扁政府時期,大法官人事曾透過充分溝通,獲立法院全數同意,即證明跨黨派協商並非不可行,而是取決於提名者是否有凝聚共識的誠意。
此外,也可建立提名時程的預警與責任機制。對依法應於一定期限前完成提名而未提出者,可要求行政機關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延宕原因及後續規劃,避免因行政怠惰造成憲政機關停擺。同時,朝野政黨也應尊重人事同意權的制度目的,使審查回歸專業能力、操守與公共利益,而非淪為政治角力的延伸。
獨立機關是民主憲政的重要支柱,其公信力不僅來自法律保障,更建立於社會對提名程序的信任。人事提名不是政治競逐的延長賽,而是憲政治理的第一道防線。唯有提名獨立於政黨算計、回歸專業、公正與透明,獨立機關才能真正獨立,人民對民主制度的信任才能更加穩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