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19年4月17日下午,李男駕駛遊覽車沿中山三路內側慢車道由南向北直行,途經時代大道附近時,前方一輛白色小客車正逐漸向右偏轉讓出空間,李男注意力放在前方路況。
此時,騎在公車右側的無照騎士莊男為繞過公車,也加速偏左打算超車,卻與公車右側車身擦撞,當場人車倒地。公車司機李男則因全程直視前方未察覺異狀,繼續行駛至下個路口,被路人攔下才驚覺出事。
法官:騎士自始未出現在公車前方
檢方起訴指控李男超速行駛,對莊男死亡涉有過失,但法官細查行車記錄器及鑑定報告,發現莊男自始未出現在公車前方,而是從右側死角持續偏左鑽縫。
法官認為,駕駛人注意力本應在行車路線前方,莊男突如其來的切入行為,客觀上根本無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
法院強調,李男雖超速6公里屬行政違規,但即使以限速40公里行駛,也無法避免死角內的擦撞,超速與死亡結果間無因果關係,因此認定李男無過失,判他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