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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憲政機關 立法院違背五權分立的憲政原則
凍結人事或刪減預算等方法不僅無法達成廢除監察院的目的,反而違反憲政機關間「彼此相維、分立制衡」的原則。圖片由鏡週刊提供

羞辱憲政機關 立法院違背五權分立的憲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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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06:30:00最後更新 2026/08/07 06:31:22

姚孟昌/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監察院第6屆委員於7月31日屆滿卸任。立法院將就總統提名之監察院正副院長與監察委員人選行使同意權。率先舉行的是全員委員會公聽會,之後由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再交給院會進行記名投票表決。事關未來六年監察院的運作,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必須慎重,不應濫用議事程序阻擾討論、干擾表決,且不可以非理性方式惡意刁難被提名人,更須避免有羞辱同為憲政機關之監察院的言行,否則即違背「五權分立、平等相維」的憲政原則。
立法院公聽會廣邀社會賢達、學者專家聽取建言,希望透過理性論辯來強化立法院的審查品質,避免讓人事同意權形同「橡皮圖章」或淪為政黨惡鬥的手段。遺憾的是已有在野政黨明確表示對此次提名人選將全數不表同意。亦有黨團聲言將秉持最嚴格的標準逐一審查,凡缺乏獨立性、不敢監督執政者、立場傾斜不合適的提名人,將不會同意通過。筆者認為立法院無須對總統提名人選照單全收,卻也不宜在未審前就表明完全支持或完全拒絕的立場。再者,立法委員既然以獨立超然、專業自主、執行職務時不應偏袒黨派等標準要求被提名人,自應以同樣標準要求自己。在完成審查之前,立法委員實在不宜對人選已有成見,更不應公開表達全面封殺的立場。
筆者認為監院可廢,但監察權斷不可廢,且應交由獨立機關執掌。立法院欲廢除監察院,除透過修憲外,別無他法。凍結人事或刪減預算等方法不僅無法達成廢除監察院的目的,反而違反憲政機關間「彼此相維、分立制衡」的原則。筆者建議廢除監院一事應在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中討論,全院委員會只須討論被提名人選的適任性即可。
國人關心監察院人事案的同時,更應關心監察院預算被大幅刪減凍結一事。本月四日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召集各黨團協商115年度總預算案時,監察院黃適卓秘書長指出立委提案已將監察院人事以外的所有經費幾乎刪光,形同廢除監察院所有職權;甚至影響到監察院的環境清潔與安全維護,還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筆者想問,若立法院執意大幅刪減凍結監察院的預算,立法委員說自己在為監察院的人事同意案認真把關,又有何意義?
監察院為憲政機關,行使憲法明訂的彈劾、糾舉、糾正與審計之權。其功能在於查察姦宄、理冤摘伏、澄清吏治、維護官箴、監督司法、保護人民。監察院又有依法收受人民陳情、專責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與利益衝突迴避等法定業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職權一日都不可停頓。筆者擔心若立法院最終同意的監委人數不足,就任的監委不僅無法肆應監察院的煩雜事務,且因事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容易引發獨斷、濫權、甚至腐化的疑慮。
對被提名人的質疑與疑慮應該基於具體事實,且應合乎法律、事理與社會公眾的客觀認知。除非有明顯事證顯示被提名人並不適任,立法委員實在不可只憑黨派意識或個人意氣來杯葛被提名人,甚至以此為對監察院的政治報復。
此次同意權行使的對象中,最重要是監察院院長被提名人。監察院院長除擔任院會主席外,尚須綜理院務、監督所屬機關,並兼任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委一職。院長被提名人陳永興醫師不能只憑承諾「超越黨派、以超然立場發揮監院功能」即為已足。他必須清楚地向國人說明自己對監察院的願景使命、政策法令、以及如何帶領各單位運作,特別是令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彼此協作的擘劃構想;另外也須說明將如何帶領監察院與其他憲政機關合作、制衡。
其他被提名人也應就監察權如何在憲政秩序中發揮應有之功能、如何避免各種不當的干預或被干預、以及對其它憲政機關乃至於人民全體負責等問題,清楚且負責地向立法院與國人說明。
立法院依據憲法對監察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也須對人民負責,不應輕率為之,切不可當作遂行己意的機會。期待立法院能善盡審查與同意之權,為國擇才、服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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