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
中國公安部於2026年8月頒布並即將於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機關網絡空間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第176號令),是北京從「網路平台監管」轉向「微觀社會穿透」的關鍵轉折。第176號令不僅取代2018年《公安機關網聯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還將執法範疇由單純的網絡安全擴展至數據安全與資訊安全,並首度將「個人」確立為監督對象。本文嘗試剖析北京當局深化數位安全管制的原因,評估其對中國社會進行微觀控制的影響,並進一步探討第176號令對台灣國家安全與個人安全的可能衝擊。
一、 加強監管的制度邏輯
威權政體對資訊的控管往往遵循「政權生存」(Regime Survival)與「異音排除」的雙重邏輯。近年中國經濟發展面臨阻力,下行之勢疊加青年失業問題與產業利潤空洞化,民間質疑習政權的治國能力,向心力出現碎片化之象。一些非正式的資訊傳播、加密通訊、個體數據資料傳輸,成為百姓蘊釀政治風險的新場域。在此背景下,第176號令的頒布代表中共將安全治理的邏輯從「事後懲戒」與「平台隔離」,轉向「預防性壓制」。過去由網信辦主導的網路空間治理,多側重於大型平台企業(如騰訊、阿里巴巴)的合規管理與內容審查;現在,警察體系(公安部)的直接介入意謂著國家機器獲得對微觀社會主體的檢查權。第176號令將受檢對象擴大至「數據處理者」及「個人信息處理者」,將虛擬的網路空間安全與個人的言行思想綁定,然後藉由執法工具的「技術化」與「穿透化」提升監控效率。
舉例來說,第176號令授權公安機關實施「漏洞探測」與「滲透性測試」等手段,將監視直接延伸至個人數位終端與小型機構的內部網絡。各級公安機關此後無需明確違法之事實即可基於「消除風險隱患」,進行線上巡查與現場臨檢。
二、 數位寒蟬效應的衝擊
國家以安全為由將監督檢查權力向個人不斷延伸,導致私人領域赤裸化。然而,隱私權不僅是個人自由的屏障,更是社會活力與動能的基礎。第176號令實施後,個人在處理、留存或傳播任何數位資訊時,均面臨公安機關以「資訊安全」或「國家安全」為名進行的調閱和審核,將對個人與社會運作帶來三個層面的影響:
1. 公安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膨脹導致法律預期性喪失。第176號令對「有害資訊」的定義極具彈性,使得警察在執行現場檢查時擁有高度的裁量自由,易使零工經濟從業者、小型電子商務營運者或個人創作者,隨時可能因接收或轉發敏感資料而被認定為違規的信息處理者。
2. 當行政管理從虛擬的網路封鎖轉變為警察物理性地進入私領域或調閱個人設備,人民的數位空間受到壓縮,進而產生言論恐懼,社會形成沒有異音的「寒蟬」。
3. 第176號令明確規定百姓要為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及偵查犯罪提供支持與協助。這使得一般公民在法律義務上被強行納入國安情報網絡,沒有拒絕的權利,只有服從的唯一選擇。
三、 兩岸資訊流動的割裂
中國這套嚴密的數位與數據監管機制可能重塑兩岸互動的模式,加速彼此社會的脫鉤與斷聯。首先,第176號令封堵了民間的跨境資訊鏈結。台灣作為民主開放社會,其多元的新聞報導、學術辯論與言論多元性若透過通訊軟體或網路平台傳播至中國大陸,極易被公安認定為有害資訊。這將導致對岸民眾為避免觸法而不得不減少或中斷與台灣親友或同儕談論較具爭議性之話題,使兩岸交流從現存的技術性防火牆進一步升級為欠缺理性對話或資訊屬性單一的情況。不僅如此,在陸台商、學術研究者、跨國企業員工及求學學生,將面臨前所未有的資訊合規成本;台商企業的客戶數據、研發資料,乃至個人手機中的通訊紀錄,均可能在公安機關的「例行安全檢查」或「漏洞測試」名義下被查閱與複製,這無疑將侵蝕兩岸商業合作的信任基礎。
最後,對台灣赴大陸地區的人員而言,個人手機內的照片、社群媒體留言或工作筆記等資訊,皆可能成為執法機關實施行政扣留或司法調查的客體,增加個人前往中國大陸洽公、旅遊或探親的額外損失。
四、結語
中國公安部第176號令的問世是習政權在地緣政治動盪與內部經濟衰退背景下的產物,透過將警察權直接引入個人數位領域,北京當局建構出一個確保共黨政權,但侵犯人民自由的數位巨靈(digital Leviathan)。然而,這種過度追求安全至上的極權治理將大幅流失中國社會的民間活力、兩岸交流信任,以及外資投入誘因。對台灣而言,理解並掌握此類制度形成的本質及可能影響,有助於政府對國人赴陸進行風險評估和管理,讓台灣在對岸狂人領導之下與威權擴張之中,盡可能地損失最小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