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外遇按摩店員工 還帶私生女見婆婆、過年吃飯
根據判決書,台北一名人妻麗麗(化名)與B男於1993年6月16日結婚,婚後與家族親戚一起住在台北,由於B男經營家族企業,因此經常需要往返台北與南投廠房。不料,B男婚後前往南投某間按摩店消費時,竟與在該店工作的C女發展出婚外情,甚至生下私生女,B男還在2014年12月17日辦理私生女的認領登記,並與C女一同扶養女兒。
不僅如此,麗麗還抓包B男會在每年農曆過年期間、趁她回娘家時,帶著C女與女兒到台北與婆家親戚見面吃飯,甚至會刻意支開她與B男的2名子女。更讓麗麗難以接受的是,B男曾讓私生女睡在自己與丈夫的夫妻臥室床上,因此認為丈夫的這些行為已經不只是單純照顧孩子,而是等同向家族宣告婚外情及私生女,完全無視她身為正宮的感受及家庭地位。
麗麗主張,B男與C女的婚外情反而隨著法律上的認領及共同扶養私生女而「形式永久化」,代表2人未來勢必會針對孩子的生活、教育等事項持續討論,等同讓小三以合法監護人的身分進入家庭決策核心,雙方也因此必須保持緊密互動,已經嚴重侵害她身為妻子的配偶權,為此也對丈夫及小三提告連帶求償500萬元慰撫金。
丈夫反駁:認領後照顧女兒是「親權義務」 不是婚外情延續
不過B男主張,麗麗早在2015年就知道他與C女在外有一位私生女,也知道他已辦理認領、與C女共同扶養女兒一事,他後來還按照麗麗的要求,在2016年10月24日將台北市內湖區的房屋贈與麗麗作為補償,因此認為雙方當時就已達成「接受房產後不再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共識,而且麗麗也沒有在時效期間內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因此認為如今不應再以同一件事情求償。
B男表示,他在女兒出生後與孩子見面、帶女兒見婆家人、過年吃飯等行為,都是身為父親依法行使親權、履行照顧孩子義務,不能因為女兒是私生女,就被解讀成他持續與C女維持婚外情,而且麗麗也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自己與C女在女兒出生後除了共同照顧孩子之外,還有其他侵害配偶權的不當往來。
另外C女則強調,她與B男共同照顧女兒,只是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還強調她認識B男時並不知道對方已婚,直到女兒出生後才知道B男是有婦之夫,之後就與B男分手,因此並非故意侵害正宮配偶權。
關鍵判斷:共同扶養女兒不等於持續侵害配偶權
南投地院審理後,認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之間負有互相協力、維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的義務,而夫妻彼此誠實也是維持婚姻的重要條件,因此如果其中一方與第三人存在超越一般朋友社交範圍的不正常往來,確實可能構成對另一方配偶身分法益的侵害。
不過,B男在認領私生女後,依法的確必須履行父親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義務,因此認為B男與C女協議共同對女兒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是依法履行父母職責,而不是刻意以「共同扶養」為名延續婚外情,認定B男、C女共同照顧女兒具有正當目的,B男帶著女兒與其他父系親屬見面、吃飯,也是家族聚會及親屬間聯繫感情的正常互動。
女兒曾睡夫妻臥室 法院認為丈夫「欠缺考量」但不到侵權程度
至於麗麗指控B男曾讓私生女睡在2人臥室床上一事,法院則認為,B男事前沒有與妻子溝通,也沒有顧慮麗麗身為配偶的主觀感受,確實考慮欠周,但本質上仍是行使親權的安排,即使溝通不足,也尚未達到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安全、圓滿及幸福的重大侵害程度。
法院認為麗麗並沒有提出足以證明B男與C女仍有維持婚外情的證據,無法僅憑上述親子及家族互動,就認定B男、C女仍在持續侵害麗麗配偶權,最終駁回麗麗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