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紅星新聞報導,穆男於2025年8月1日至10月19日期間,陸續替宋姓店長代為上下班考勤打卡共計39次。公司依《員工手冊》中「冒簽考勤記錄或代他人考勤者,得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且無經濟補償」之規定,在通知工會後於同年12月15日正式解僱穆男。穆男隨後申請勞資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結果進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調查指出,該公司《員工手冊》制定與修改均經過勞工代表大會審議,並已由員工簽署確認書完成公告,符合相關法規與勞動契約約定。公司以穆男嚴重違反工作規則為由終止契約,程序合法,因此判決公司無須支付約人民幣3萬9393.08元(約新台幣18.6萬元)的解僱補償金。
穆男不服提起上訴,辯稱主管要求「幫我打卡」自己只是乖乖照辦,是店長交辦的事務,自己並非故意違規,且人資部門設有監視器卻未及時制止,屬於公司管理疏失導致產生誤解。
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並表示,穆男作為資深員工,明知代打卡屬於嚴重違規行為,即使接到主管指令,對於明顯違法的指示本就應拒絕執行。法院強調,連續39次代打卡已超越合理履職範圍,不屬於善意服從工作安排,最終認定穆男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