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女於去年9月11日凌晨3時許,前往新園鄉存富造船廠廠區內,持打火機點燃預先準備的金紙、乾草與嬰兒油引燃大火,一口氣燒毀停放場內待售的「天水號」遊艇,更波及造船廠鐵皮屋外牆、車棚黑網以及曾姓男子所有的3組船模。
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將陳女查緝到案,她當場坦承縱火。檢警調查更發現,陳女雖患有思覺失調症,但案發時清楚知悉自身行為,甚至因前一天下雨而精準準備嬰兒油與乾草助燃,具備明確縱火故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女縱火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但念在其無前科,且犯後已履行對遊艇業主的和解賠償,確有悔意,因此給予緩刑自新機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