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翁榮一於2005年擔任市議員期間參與集資成立「鄭仔寮花園夜市」,並出資5股借名登記於親家林清萬名下,親家過世後由其子、即翁男女婿林男繼承股份並擔任夜市負責人,雙方約定繼續借名登記,由女婿每年4月及10月交付各約40多萬元的紅利。
2023年4月間,翁男為保障兩個未婚女兒日後生活,簽下贈與契約將這5股股份讓與兩女,並約定紅利由女兒收取,不料女婿卻拒絕給付當年度下半年的47萬5000元紅利。
一審時女婿出庭辯稱,岳父早在2017年起出現認知功能障礙,簽訂贈與契約時則已達中重度失智,根本毫無意思能力。一審法官也採信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翁男辨識能力顯著缺損,判決女兒敗訴。
但兩名女兒不服提起上訴,並提出一段父女間的關鍵錄音,其中翁男不僅主動與女兒討論房產被四女兒偷偷過戶的糾紛,還分析「她們嫁出去沒有分,要給妳們三人……去市府請教律師看看」,甚至開玩笑說「這有時候會上新聞,沒關係,上新聞沒關係」,顯示翁男當時仍具清晰的邏輯思考能力。
二審合議庭又調查發現,成大醫院先前鑑定時,大量引用了與本案存有巨大財產利害關係的四女兒片面陳述,導致客觀性存疑;二審為此另囑託台大醫院雲林分院進行回溯性病歷鑑定,認定翁男在簽約期間心智狀況穩定,僅屬輕微退化,未達無意思能力或精神錯亂程度,審酌錄音證據與台大鑑定結果,認定翁簽署的贈與契約完全有效,女婿無權扣留紅利,因此廢棄原判決,改判女婿敗訴,須給付兩女各23萬7500元、合計共47萬5000元,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