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花因幫這名男客戶處理車禍理賠業務而相識。男客戶坦承,兩人曾於111年12月初,一同前往台南汽車旅館發生3次性關係,隨後又在自己家中發生第4次;事後自己不僅借給小花30萬元應急,還帶她前往新光三越百貨挑選了價值高達6萬多元的名牌生日禮物,互動十分親密。
不料,當阿勇氣得控告男客戶侵害配偶權時,案情卻出現重大轉折。小花在法庭上指控,當時男客戶是以簽本票、拍身分證借錢為由約她去汽車旅館,進房後男客戶卻「強行硬來」對她性侵4次。
然而法官調閱資料發現,小花過去曾對男客戶提出性侵刑事告訴,早已被檢方不起訴處分確定。法官更指出,小花對於「先簽本票還是先發生關係」的說法前後矛盾;她甚至聲稱兩人是在7-11便利商店買本票,但超商根本沒有販售本票商品。此外,小花聲稱兩人LINE通話紀錄被男客戶施「收回功能」抹去,也被法院當庭指該說法完全不符合通訊軟體的運作機制,證詞顯有重大瑕疵與偏頗。
阿勇雖拿出兩人LINE聊天室的對話文字檔證明男客戶破壞婚姻,但男客戶抗辯,當初因小花聲稱已經離婚才展開交往,甚至抱持著共組家庭的期待,完全不知道對方仍有婚姻關係。
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勇提供的文字檔在電腦中可隨意修改增減且不留痕跡,無法證明真實性;加上阿勇始終無法舉證男客戶「明知小花有配偶仍故意交往」。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審結,認定男客戶是誤信小花為離婚狀態,主觀上並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最終判決阿勇上訴駁回,全案確定,男客戶免賠確定。本案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