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原溪/退休教師
每逢選舉將至,朝野政黨為爭取選民青睞,拋出各類福利政策已非新聞。然而,國民黨中常會近日拍板,強烈要求立法院黨團必須在11月28日地方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前,強行三讀通過「普發2萬元」特別條例草案。此舉不僅將政治攻防推向白熱化,更因其明確限定「投票日前」與「發放現金」的敏感時機,再度挑動了台灣社會對於「政策買票」、「刑事賄選」與「憲政體制」的敏感神經。
首先,就法律層面而言,此項提案是否構成「賄選」?社會大眾常將政治人物在選前大撒幣的行為,直覺地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的賄選罪畫上等號。然而,刑事法律上的賄選罪,核心要件在於「對價關係」的建立——也就是特定候選人或政黨提供金錢或利益,是用以「交換」特定選民的投票意向。國民黨所主張的「普發2萬元」,其發放對象是全國不分黨派、不設門檻的全體國民。換言之,無論選民最終將票投給藍、綠、白或任何政黨,皆能領取這筆款項。在無法證明特定選民因領取這2萬元而改變投票行為的法律實務下,此舉在司法上極難被認定為刑事犯罪。這屬於民主政治中常見的「買票政治」或俗稱的「政策買票」,屬於政黨競爭的道德與政治誠信範疇,而非法律能課以刑責的賄選。
然而,這項提案雖然避開了刑事賄選的紅線,卻狠狠地撞上了《中華民國憲法》的權力分立核心原則,這才是本案最嚴峻的法律與憲政危機。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0條明文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在憲政體制設計中,預算編列、財政規劃與政策執行的主導權在於行政院(行政權),立法院(立法權)則扮演監督與刪減預算的角色。國民黨團企圖透過立法手段,直接創設一個高達數千億元的「普發特別條例」,實質上等同於由立法機關直接指導行政機關如何花錢、花多少錢。行政院及法律學者高度質疑,此舉已嚴重僭越了行政權的專屬核心,屬於變相的「增加政府支出」,具有極高的違憲嫌疑。
再者,從財政紀律的角度來看,《預算法》第91條亦規範,立法委員提出法律案若大幅增加歲出,應先徵詢行政院意見,並指明彌補資金的來源。藍營雖宣稱這筆財源來自今年超徵的稅收,強調「不需舉債」,但在法律程序上,超徵稅收的分配與運用編列依舊是行政院的權限。若立法機關可隨意指定超徵稅收的用途,無異於破壞了國家的整體財政紀律。行政院長卓榮泰批評此舉是「敗壞國家財政」,發言人亦重申政策須符合財政健全原則,正是基於立法權不可侵犯行政權的憲政核心。
平心而論,在野黨利用國會多數席次,在選前拋出討好選民的利多,藉此向執政黨施壓,是政黨政治中的常見套路。民進黨先前亦曾規劃明年度普發1萬元,兩黨本質上皆在玩弄財政民粹主義。然而,國民黨這次將加碼的2萬元與「投票日前三讀」強行掛鉤,不僅吃相流於粗暴,更企圖以立法權凌駕行政權。
民主政治的基石在於法治與權力分立。我們期盼政黨競爭應回歸理性的政策辯論,而非將國家財政與憲政體制當作選舉大選的籌碼。倘若容許立法機關以此類特別條例任意架空行政院的預算權,未來任何政黨只要在國會取得多數,皆可在選前發動「普發十萬」、「減稅一半」等瘋狂提案。屆時,受損的將不只是國庫的健全,更是台灣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憲政秩序與民主法治精神。
立委提議爽就好?國民黨強烈要求立法院黨團必須在11月28日地方九合一選舉投票日前,強行三讀通過「普發2萬元」特別條例草案,有無「期約賄選」或「政策買票」等違憲違法之虞?再者,傅總召兼前縣長就是慣於發錢、散財討好選民,他全國普發2萬元這一注,是卯(穩)贏的,若三讀通過他功勞最大,如未過將罪過通通推給民進黨,他和國民黨也大大獲利,其智商顯然比柯文哲高出許多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