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指出,本月3日晚間11時許,三民一分局十全路派出所警員在三民區高雄火車站旁臨停區設置路檢點,執行取締毒駕、酒駕勤務。當時陳男駕駛自小客車行經該處,需搖下車窗受檢,但陳男僅開啟約四分之一車窗,警方無法確認有無酒毒駕嫌疑,遂引導其靠邊停車受檢。
不料陳男下車,雖手持身分證與健保卡,卻拒絕出示供警員查察,更在制服警員面前刻意以英語對答、要求警方說明法源依據。儘管員警在現場多次給予機會,陳男仍不配合,警方無奈之下只好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將其強制帶回派出所。直到抵達十全派出所、見無計可施後,陳男才肯乖乖交出證件。
法官審酌,警方當時身著制服、路檢點設有明顯告示與三角錐,一般人均能辨識為臨檢勤務,人民有配合出示身分證件之義務。陳男蓄意逃避盤查,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絕陳述」之規定,裁處罰鍰1600元,以示懲儆。全案可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