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鍾姓男子是藍領階級勞工,辛苦工作幾十年,跟妻子胼手胝足養大4個孩子,卻在剛退休準備安享晚年之際,因意外跌倒導致頸椎第3至7節受傷,頸部以下四肢僵麻,每日疼痛難耐;此外,因大小便失禁,他還需要旁人協助,否則無法自理生活,受傷至今備受身心煎熬。
去年鍾男忍無可忍,拖著病體翻遍六法全書,在女兒幫助下寫出訴狀向法院聲請「許可安樂死」。他主張,自己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著的死人。
有尊嚴死亡是自由 不影響善良風俗
他認為,受病痛的折磨者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屬於人民的自由行為能力與權利行使,因不會影響他人生活作息、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與善良風俗,應在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保障的範圍之内,釋字第603號解釋,也認同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
他向法官表示,自己有清楚表達能力,知道要做什麼,也與女兒充分溝通,得到了解及支持,因此依法聲請法院同意讓他解脫痛苦,請求法官裁定准許讓他經由第三人協助,以藥物或注射方式有尊嚴的安詳快樂離開人世,而協助執行的醫生或機構也應獲免除民刑事責任。
小法官不敢判 憂違反加工自殺罪
但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為,雖然生命權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最高價值權利,且憲法與相關國際公約均強調保障生存權,但這主要是指國家不得無理剝奪人民生命,若民眾要求國家或法院允許第三人動手處置或剝奪生命,必須藉由嚴謹的立法形成具體規範。
我國目前針對安樂死尚未建立相關法律,且現行《刑法》第275條對於加工自殺、幫助自殺等罪仍有明文處罰,法院並無直接准許之權限。
一路求死都敗訴 終提憲法訴訟
後來鍾男一路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6月做出終局裁定除認同原審理由,同時補充指出,我國雖已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病人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得預立醫療決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即消極善終),但這與鍾男請求法院准許他人「積極協助剝奪生命」的安樂死本質截然不同;由於現行法律尚無依據,原審駁回聲請並無違誤,因此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全案確定。
就在鍾男與家人茫然無助之際,獲得「台灣生命自主權利促進協會」協助,決定針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簡抗字第328號民事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聲請理由曝光 加工自殺罪<strong>牴</strong>觸生命自主權
聲請理由指出,《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處罰「幫助他人使之自殺」之規定,於適用在「具完全行為能力、承受難以忍受痛苦、罹患難以治癒疾病者」時,牴觸《憲法》保障之人性尊嚴與生命自主權。同時,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僅允許消極撤除維生醫療或緩和醫療,將積極安樂死排除在外,造成制度性排除效果,致使病患無法依法善終,亦應同受違憲審查。
鍾男認為,憲法法庭應宣告相關法規違憲,並限期立法機關制定安樂死專法,或儘速完成修法。因為對他們這些「活死人」來說,能在意識清楚時與親友共聚一堂談心道別,再有尊嚴、安祥地離開,才是對生命自主的真正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