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邱男自2023年6月起,透過特定網站申設虛擬門號,以每提供1次驗證碼可獲8顆泰達幣(USDT)的代價,將驗證碼提供給詐團成員,使詐團得以開設假交友帳號,向蘇姓被害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誘使蘇男於同年11月至12月間陸續匯款及面交,總計詐騙83萬元得逞。
隔年2月間,北部一名貴婦因誤信該詐團假投資方案,前後投資4千多萬元,並與詐團成員李姓男子相約面交,因李男形跡可疑,當場被巡邏警員盤查,揪出其詐團車手身份,隨後警方溯源向上追查,意外發現詐團裡竟有「自己人」。
邱男落網後,一審被台北地院依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刑3年6月,蘇姓被害人則向高雄地院起訴向邱男索賠受詐騙金額。法官審酌認為,邱男曾任警察,明知詐團手法卻仍貪圖私利提供犯罪工具,顯具幫助故意,客觀上造成被害人受損,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邱男應給付被害人83萬元,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