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涂男於113年12月27日下午指示女看護至房間幫其背部塗抹藥膏,隨後不顧女看護喊「不要」拒絕,強行侵犯得逞,事後給5000元及避孕藥試圖封口。短短幾天後,涂男又於114年1月3日以協助沐浴為由,拉扯女看護至床上二度性侵,事後再強塞1000元至對方口袋,逼迫其收下安撫。
案情在114年1月15日急轉直下,涂男在住處客廳要求女看護給他「快樂」,女看護極力抗拒並稱自己正在經期,涂男竟轉而逼迫口交。女看護當場跪地求饒,涂男仍強壓其頭部施暴,甚至邊看股票邊拿出手機將全程錄影。女看護事後躲進廁所含淚撥打1955專線通報求救,警方獲報後隨即趕抵現場將涂男逮捕移送法辦。
法院審理期間,涂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易」,甚至宣稱曾提議出資幫女看護在印尼蓋房子、結婚養老,反指女看護是為了謀取錢財或情感因素陷害他。涂男辯護律師更稱女看護案發後還能哼歌、拍抖音,不符典型創傷反應。然而,法官檢視涂男手機內錄下的影片,清楚發現女看護在過程中眉頭緊鎖、眼眶含淚,戳破涂男合意性交易的謊言。
法官採信專家與心理諮商師證詞指出,外籍移工處於封閉與權力不對等的環境中,常因恐懼失業、語言隔閡與文化壓力而選擇隱忍,事後短暫的日常行為不代表未受創傷。
法官反觀涂男在法庭上毫無反省後悔之意,甚至在審理時以「若判有罪就自殺」等言論對法官威脅施壓,認為他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將被害人降格為可任意施暴的私有財產,嚴重踐踏人性尊嚴。
桃園地方法院最終審結,認定涂男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6月;又犯對被害人為錄影而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經合併計算,判處涂男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