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電信管理法》規定,設置使用電信資源的公眾電信網路業者,其董事長必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超過49%,直接及間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60%。此次修法新增衛星通信技術的例外規定,只要經主管機關審酌並核准,即可不受上述限制,以因應全球低軌衛星通訊快速發展趨勢。
根據三讀條文,主管機關審查時須綜合考量國家安全、公眾電信網路安全、電信資源使用情形、電信網路整體規劃及推動、電信產業發展、電信服務市場發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等因素,並授權主管機關另訂子法,規範申請程序、資格條件、審查標準及應備文件等事項。
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升台灣整體通訊韌性。提案立委指出,台灣對外通訊高度依賴海底電纜,對內則仰賴基地台與光纖網路,一旦海纜因天然災害、船舶意外或其他因素中斷,甚至遭到惡意破壞,恐造成大規模通訊受阻。在地緣政治風險持續升高之下,引進低軌衛星通訊系統,可作為海纜與地面網路的重要備援,在重大災害或緊急情況下維持基本通訊能力,提升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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