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聲請扶養費遭駁回
根據判決書,阿梅(化名)主張自己因健康問題,已無謀生能力,還積欠2名債務人共589萬元的債務,雖她名下還有1筆房屋與10筆土地,總市值約2160萬元,但多屬共有財產,處分困難。阿梅還表示,她現在租屋居住,每月需支付租金4500元,實際已是「資不抵債」的狀況。
阿梅因此向3名子女聲請每人每月應給付她6915元的扶養費,直到她死亡為止,但一審被判敗訴。對此,阿梅批評原審法院只以「她名下尚有財產」為由駁回聲請,未將其實際債務與生活困難一併考量,認定原裁定有誤,因而提出抗告。
子女主張未成年時遭棄養,母親從未盡扶養義務
阿梅的3名子女則指出,母親早在2008年就離家出走,此後未再與他們同住,3名子女當時年紀最大的只有14歲,尚在就學階段,而當時的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意味著阿梅至少尚有6年扶養義務未盡。
至於阿梅辯稱曾提供現金的部分,3名子女指出,實際上只是偶爾給予購物金,並非穩定或制度性的扶養行為,3名子女自國中起就得在夜市、飲料店、餐廳打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甚至還有1人曾接受台灣世界展望會資助至大學畢業,可見阿梅並未負起身為人母的責任。
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棄養
台南地院審理後,發現阿梅稱積欠逾500萬元,但2名債權人未對其名下全部不動產聲請查封拍賣,認為阿梅資產尚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說明當年為何棄養子女,更未主動提供扶養費,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符合法律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裁定3名子女依法得免除扶養義務,駁回阿梅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