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17年母求扶養費!3子女悲訴艱辛童年…法院驚見她「名下超狂資產」立馬打臉
台南一名婦人聲請子女每月給付扶養費遭法院駁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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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家17年母求扶養費!3子女悲訴艱辛童年…法院驚見她「名下超狂資產」立馬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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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2 1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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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靜兒

台南一名婦人生成已無謀生能力,且積欠逾500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因此聲請3名子女每月應給付她扶養費。不過,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這名婦人名下還持有不動產,資產足以維生,且她自2008年離家、長期未盡母親的責任,讓3名子女自小打工維生,已構成惡意棄養,依法免除扶養義務。

母親聲請扶養費遭駁回

根據判決書,阿梅(化名)主張自己因健康問題,已無謀生能力,還積欠2名債務人共589萬元的債務,雖她名下還有1筆房屋與10筆土地,總市值約2160萬元,但多屬共有財產,處分困難。阿梅還表示,她現在租屋居住,每月需支付租金4500元,實際已是「資不抵債」的狀況。
阿梅因此向3名子女聲請每人每月應給付她6915元的扶養費,直到她死亡為止,但一審被判敗訴。對此,阿梅批評原審法院只以「她名下尚有財產」為由駁回聲請,未將其實際債務與生活困難一併考量,認定原裁定有誤,因而提出抗告。

子女主張未成年時遭棄養,母親從未盡扶養義務

阿梅的3名子女則指出,母親早在2008年就離家出走,此後未再與他們同住,3名子女當時年紀最大的只有14歲,尚在就學階段,而當時的法定成年年齡為20歲,意味著阿梅至少尚有6年扶養義務未盡。
至於阿梅辯稱曾提供現金的部分,3名子女指出,實際上只是偶爾給予購物金,並非穩定或制度性的扶養行為,3名子女自國中起就得在夜市、飲料店、餐廳打工,賺取生活費與學費,甚至還有1人曾接受台灣世界展望會資助至大學畢業,可見阿梅並未負起身為人母的責任。

法院認定:構成惡意棄養

台南地院審理後,發現阿梅稱積欠逾500萬元,但2名債權人未對其名下全部不動產聲請查封拍賣,認為阿梅資產尚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說明當年為何棄養子女,更未主動提供扶養費,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符合法律免除扶養義務的條件,裁定3名子女依法得免除扶養義務,駁回阿梅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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