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林男到深坑區全家便利商店購物,看見一名女高中生正專注滑著手機,無暇注意周遭情況,竟色心大起,拿出手機拍攝對方裙底風光,整起過程未造成任何騷動。
待女高中生步出店外後,一名正義之士上前提醒「妳剛被偷拍了」,女高中生一聽大吃一驚,連忙打電話給家人求助,最後在媽媽陪同下赴警局逮惡狼。
林男到案後,檢警查扣手機發現他早已將照片刪得一乾二淨,但便利商店監視器已經犯行全程錄下,成為呈堂證供。
台北地檢署今日偵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妨害性隱私等罪起訴林男。
檢方提醒,兒少性剝削條例將兒少的性隱私保護列為重點,針對拍攝、散布、持有、製作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等行為設有嚴厲刑責。其中,妨害性隱私的行為,例如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或散布、播送、公然陳列兒少性影像等行為,都構成犯罪,最重可能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能併科罰金,該條例刑度較一般刑法規定更重,目的是為遏止天真無辜兒童遭受毒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