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曾男於2021年5月透過IG認識少女後交往成為情侶,兩人時常發生親密行為,曾男多次以手機記錄兩人性愛過程。2022年5月至6月間某日,曾男在少女住處房間玩樂,竟在她臀部寫下「母豬」、「幹死我」、「情趣用品⇘」、「曾XX是我的主人」、「精液廁所←」、「我是小狗汪」等含有性暗示及侮辱意味的字詞,並拍攝少女裸露臀部的猥褻照片。
同年10月,曾男將照片傳送給兩位友人「分享」,未料影像迅速在網路流傳,最後少女經由好友告知,才驚覺私密照已外流,立即報警求助。警方搜索查扣曾男手機,發現內存多張少女不雅照及性愛影片。
法院審理期間,曾男坦承犯行並賠償少女達成民事和解,但少女對法官表示不願原諒曾男。法官認為,曾男為滿足炫耀心態,故意散播未成年少女隱私影像,嚴重侵害兒少身心發展,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未獲原諒,仍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散布未成年人性影像」等3罪將他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