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提告指出,她與前夫陳男結婚4年,於前年6月離婚。去年2月間,她在臉書看到小三吳姓女子懷孕滿39周產子的發文,推算之下,確認吳女與前夫是在前年4月發生性行為才有了「愛的結晶」,而當時她與前夫尚未離婚,可見吳女偷吃人夫,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要求吳女應賠償她80萬元慰撫金。
吳女對於陳女指控全然承認,但表示孩子的爸現在監服刑,她獨自撫養小孩,沒辦法工作,連生活都有問題,哪來那麼多錢可以賠給陳女?請求法院斟酌減少賠償金額。
法官調查陳、吳兩女資力,發現兩人資產總額及所得均不高,吳女更慘,最近3年所得跟名下財產總額均掛蛋。又發現陳女得知丈夫出軌後,曾與小三吳女用臉書互傳訊息,向吳女說:「你好好跟他在一起就好……我現在的生活很好,我過得很快樂……沒什麼好道歉的了……其實我很慶幸妳的出現,我解脫了」等語,因此認定陳女精神痛苦尚非重大,判吳女僅需賠償她30000元。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