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當時陳男駕駛小貨車行經員集路四段快車道,車速約43至49公里,專注前方行駛。豈料許男先從路肩切進機慢車道,再未依規定直接跨入快車道,意圖提前左轉。法官還原現場認為,從許男切入快車道到兩車碰撞,過程僅約「1秒鐘」,時間之短,根本不可能閃避。
法官更引述「美國北佛羅里達州立大學」的事故分析標準,強調駕駛人從「發現危險」到「有效煞停」至少需3秒(感知反應1.6秒+煞停1.62秒),但許男突如其來的「鬼切」左轉,僅給陳男1.2秒反應,明顯不足;鑑定報告也直言:「事發突然,小貨車實難以防範」。
法院最後認定,雖然雙方都有疏失,但致命關鍵在於許男違規左轉並侵入快車道,才釀成悲劇。由於陳男已盡一般駕駛應有注意,卻仍無法避免事故,因此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