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指控,2022年5月某日下午4點多,他在台中市西屯區的潮洋公園拉單槓,因單槓平台過於狹窄,跟旁邊的排水溝還有17公分的高低落差,周邊又沒有任何防護設施,讓他在落地時,被平台邊緣的水泥磚塊絆倒,整個人重心不穩,身體往後仰,後腦撞擊到平台邊緣的水泥磚塊。
廖男送醫治療後,仍有左側輕癱併構音障礙,平成會有發音不準、咬字障礙的問題,造成日常生活難以自理,需要專人全日照護,因此提告台中市養工處公園,請求負起國賠責任,金額一共500萬元。
案經一審,養工處辯稱,單槓屬於成人體健設施,目前我國無相關設置場地規定,且單槓平台長度及寬度充足,周圍有緣石,全區加裝軟墊,做為緩衝安全措施,足供從事單槓活動,所以養工處對單槓設置並無欠缺,拒絕賠償。一審法院採信養工處說詞,駁回廖男請求。廖男上訴第二審。
進入二審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卻認為,雖然我國對於成人單槓設置並無相關規定,但參考歐洲標準委員會編製的戶外健身器材標準相關規定,單槓周邊應該有1.5公尺以上的活動區域,相關規定台灣應可適用,勘驗現場照片發現,公園單槓前方活動區域僅50至75公分,與歐洲標準委員會的1.5公尺有明顯差距,但考量廖男已年逾70,使用單槓應考量自身年紀及身體狀況,因此認定他須自負一半責任。
對此,台中高分院二審判廖男獲國賠162萬9120元,台中養工處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結果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