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KOL注意!財政部「網紅稅」上路 重點一次看
財政部針對網紅明確訂定營業稅課徵方式。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即時

YouTuber、KOL注意!財政部「網紅稅」上路 重點一次看

mirror-daily-logo

2025/09/11 10:06:00

編輯:

魏君程

網路創作者要注意了!財政部於昨(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指出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俗稱網紅),以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止,將設置輔導期間。
財政部表示,網紅授權平台利用其上傳創作或資訊(例如影音、圖文等,下稱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而網紅達一定條件(例如達一定粉絲人數)或與平台簽訂合約,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與觀眾4方連結之交易,屬新興網路交易型態,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課稅規範。

哪些網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

1.網紅在台灣有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2.具備營業牌號。
3.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4.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10萬元,勞務為5萬元)。

課稅原則如下:

1.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該要課稅。
2.平台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營業模式,從經濟層面觀察,平台扮演中介角色提供無實體展演處所播放網紅表演勞務,須透過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消費)行為,始能完成網紅表演勞務之交易。
財政部表示,鑑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是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勞務訂約方(即網紅與平台)判斷外,尚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即付費或免費觀眾)判斷,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依稅率1%課徵);至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表示,本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且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已訂定自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台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部籲請網紅及平台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