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邱男為該紡織公司負責人,周女則自2000年起,於該公司擔任會計職務,負責公司帳務、記帳、出納及製作股利憑單、發放股東股利等事務,原告邱男則為該公司股東,他指控邱男指示周女,自2016年起至2022年共7年間,將應給付股東之現金股利侵占入己,合計達358萬9323元。
此外,周女還製作各年度股利印領清冊、股東同意書等股息分配資料及內容不實的股利憑單,偽造該公司應發給其之股利金額,並製作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再向稅捐機關申報。
不過邱男在去年9月間亡故,檢察官依法偵結不起訴處分;周女則於偵查時否認犯行,辯稱僅是公司會計,只負責做帳,公司款項或股利發放都由邱男與會計事務所呂姓人員討論,並聲稱不知道為何股東沒有拿到股利,這部分不在其業務範圍內。周女也供稱,股東同意書是從會計事務所拿到,上面已填載好金額,自己的工作單純請股東簽名,沒有製作任何文書或填載內容。
檢察官調查發現,周女僅為公司會計,對於該公司股利發放事項並無具體及最終決定權限,而邱男在亡故前接受偵訊供稱,邱姓股東僅在公司成立時出名而未實際出資,公司登記的出資額為自己所出,所以決定不將公司股利發給對方,而周女只是公司會計,股利發放與否與她無關。
檢察官也詢問邱姓股東,為何對周女提告?他表示僅因周女沒將錢拿給他,因此檢方認定無證據證明周女對於股利是否發放有決定權,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周女犯罪事實,最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對周女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