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
憲法法庭於5月12日針對憲法訴訟法舉行說明會,如筆者前文《這場憲法法庭說明會所為何來?》之說明,此場說明會所聚焦之問題甚為單純,只是要處理「是否要受理」本次案件的程序問題,尚未進入「立法程序有無瑕疵」的實質內容討論上。立法院的代理人一開始沒搞懂這點,大篇幅談論立法程序的實質內容,以致未有效呼應大法官所關切的議題,這也是審判長謝銘洋大法官多次提醒的緣故。
透過大法官不斷以一問一答的形式,可以明確的知道本次說明會所想要釐清「是否受理」的程序問題,關鍵是聚焦在「民進黨於三讀時是否表示反對」一事。若純由議事錄觀之,在三讀程序時是這樣的記載著,主席先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其後主席旋即表示:「沒有文字修正,決議條文修正通過。」在這樣的脈絡下,能否認定民進黨立委們「並未不贊成」該議案?如果民進黨立委們的行為會評價為「不贊成」該議案,自然會符合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聲請要件,而憲法法庭應受理此案;反之,若評價為民進黨立委們「贊同」該議案,便牴觸少數立委聲請憲法訴訟的要件,憲法法庭應予以不受理。
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這條文文字基本上是延續著憲法訴訟法前身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而來,其中「行使職權」這個要件也已經經過歷來大法官解釋實務不斷的予以解釋並構築出明確可資遵循的標準。從結論來說,大法官一貫以來穩定的見解,對於「行使職權」在認定上是採取較寬鬆的標準,這同時也是為了要維護立院內少數派立委的憲法訴訟可能性,不致讓立法院內的議決全然訴諸多數決,而排除違憲審查管控之可能性,可參考如下舉例。
一、釋字第781號解釋:此案是涉及軍人年改案的釋憲聲請,當時的少數派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38人)直接退席抗議並未參與表決,直接放棄在議場內表示反對的機會。當時此案在是否受理的階段並未將「退席抗議」是否合乎「行使職權」一事視為爭點,大法官亦未要求兩造對此表示意見。在最終做成的釋字第781號解釋文中直接說明「三讀退席抗議」符合少數立委行使職權之要件。如果連完全不在現場的「退席抗議」都能視為是少數派立委的反對或異議手段,殊難想像人仍在議場內聲嘶力竭的高喊反對與抗議時,卻會被質問是否有作出有效的反對,甚至將那些沒被記載在議事錄的作為擬制為「默示同意」。
二、113年憲判字第9號:此案的背景事實正是去年全國關注的國會擴權法案。大法官在該號判決中說明:「基於保障少數立法委員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權利,於立法院議決法律案採未記名之舉手表決方式表決,致無從確定聲請之立法委員是否均未贊成之情形,此等因立法院議事運作方式所生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少數立法委員承擔。」換言之,在議事現場混亂的情況下,特別是現場以未記名舉手表決時,既然難以判定少數派立委是否有舉手投「未贊成票」,基本上會推定認為少數派立委當下「未贊成」該議案,仍有權提請憲法解釋。如果要對少數派立委的聲請資格有所質疑,反而應由多數派立委也就是立法院方負起積極的舉證責任,證明當場少數派立委有舉手贊成。
三、從過去的釋憲實務可以統整出,對於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認定,是以少數派立委在「最終表決程序」時,是否未贊成該議案來判斷。同時,在整體立法歷程中,三讀未必是立法院作成終局決議的最終表決程序,如果該法案有覆議案,則應以覆議案作為最終表決程序,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中就是以「覆議案表決結果」認定少數立委於最終表決程序中是否行使職權。
因此,若從歷來大法官釋憲實務所採取的維護少數派立委釋憲權的立場及其明確設定的聲請資格判斷標準,並不難認定民進黨立委在本次憲法訴訟案中是否具有聲請人資格。
一來,少數立委行使職權的標準向來只要「未積極投票贊成」而已,並未要求必須「積極表示反對」,更遑論那嚴重悖於經驗法則的「默示同意」推定,更是從來未見的標準。
二來,一旦舉證責任的不利益改由在程序上屬弱勢的少數立委承擔時,不啻同步扼殺少數派立委聲請之可能性,亦將使未來法案欠缺有效的違憲審查控管可能性,對人民來說更必須暴露在違憲法律的惡害中,用盡一切訴訟救濟途徑後才有循憲法訴訟救濟的可能,此絕非合於憲政秩序的改變。
再者,本件表決程序並不是三讀程序而是覆議程序,這跟國會擴權法案相同。因此去糾結三讀會時,韓國瑜院長速速唸過的那1秒鐘當中,民進黨立委究竟有沒有表達異議,其實既無必要也無意義。客觀且明確的事實是:民進黨立委即聲請人在覆議案表決時,已全數51席投下「贊成覆議即反對原決議」,明確對該修法表示反對意見,當然屬於於最終表決程序中未贊成該議案的少數立委。
進一步言之,大法官於是否受理本件憲法訴訟案時,除應留意歷來所建立之穩固見解外,更必須於論理上合乎社會通常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在議事進行混亂的狀況下,縱使少數派立委如何於議場內喊破喉嚨反對該議案,卻仍遭多數派立委挾人數優勢與議事主席有意暗助下,強行通過議案且不於議事錄內留下任何反對的記述,這正是本件發生的事實。議事錄上「沒有意見」的記載,其實根本無法反應現場的事實,更遑論將該記載理解為「默示同意」,說民進黨立委其實支持該議案。這不僅極其荒謬,更完全背離一般事理法則,而已經進入「超譯」當事人意思的程度。既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相關法規從未對「未表示意見」有視為「默示同意」的規範文字存在,憲法法庭當然不應也無法創設這樣的憲政慣例。
實則,民進黨委員對憲法訴訟法表示反對,是全國共見共聞的事項。如吳思瑤委員於說明會之陳述,就本件釋憲標的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二、三讀程序,如果加上前一天進去佔議場的時間,民進黨立委們總共反對了72,000秒,結果現在竟然切割出韓國瑜詢問「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的那1秒鐘,討論民進黨立委是否於那1秒鐘內「沒有贊成」,並且要求其提出證據。吳思瑤委員於說明會中舉了一個悲傷又貼切的例子,她說以上討論,就像是一名女性面對性侵犯,從頭到尾反對,而侵犯者卻在法庭上主張「在某一秒鐘她沒有明確反對」,因此可以認定雙方是合意性交一樣荒謬,而更荒謬的是,「沒有反對(異議)」的記載是來自加害者。
若回顧本屆藍白立委為了遂行自身的政治目的,謀求政治利益,已經在立法院內無所不用其極,挾多數優勢與立法院長的協助在欠缺有效討論下,強行通過各式荒腔走板的法案。而這些作為並沒有在國會擴權法案被宣告違憲後導正,他們反而變本加厲,有突然換會議室把自己鎖起來開會的,也有在會議時間結束後,國民黨立委們又自己違法集會,其後再挾多數席次確認該次議事錄的荒謬情事,這些都使得國會少數立委的處境更加艱困,甚至更加證明了議事錄的記載不是全部,因為那是國會多數可輕易確認任何他們想要的議事錄內容。
面對此種危害我國長年來難得建立的憲政秩序,若再以嚴格且不合理的舉證責任要求去實質剝奪少數派立委提起憲法訴訟的權限,不僅將助長此歪風,更會根本性地動搖違憲審查機制作為憲法守護者的功能。一旦對聲請資格採取最狹隘的認定,其絕非僅單純決定本次聲請案之准駁,更會得由未來所有可能成為少數派立委的黨派概括承受此後果,且案件再也無進入憲法訴訟之可能,未來大法官亦難以推翻已狹隘化的聲請要件,其影響可謂深遠且嚴峻。究竟本次憲法訴訟案在程序要件上應如何決斷,毋寧仰賴大法官能超脫輿論形成的桎梏,立基於憲法高度進行通盤思考,方有可能做出維繫憲法可長期運行而不墜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