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14日)作出裁定,犯詐欺犯罪者,在偵審均自白,自動繳交其犯罪所者,減輕其刑,所謂「犯罪所得」指的是犯罪者因詐欺犯罪實際取得的個人收入,包括騙來的財物或因犯罪而獲得的報酬,不包含其他共犯或組織的所得。
根據大法庭解釋,行為人只要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且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法院將依法減輕其刑。若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則無須繳交,仍可適用減刑規定。大法庭強調,此裁定有助於明確減刑條件,避免詐欺犯利用小額繳交所得獲得減刑,並鼓勵犯罪者自白以加速訴訟,保障被害人權益。同時大法庭也提醒,法官在量刑時應綜合考量犯罪者角色,是否為詐欺集團中的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務所占被害金額比例,以及被害人和解情況等因素,確保量刑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