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在前年7月間因案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與1名C姓男子同房,患難中,2人建立起交情,林男先獲得交保,C姓獄友託他「幫忙照顧家人、寄送日用品、轉達訊息」,並將妻子的電話交給林男。
林男出獄後主動聯繫該名獄友的妻子,先以「妳先生想找律師辯護,我可以幫忙」為由展開聯絡,到了9月中旬,他進一步約C妻見面「商討委任律師事宜」,C妻信以為真,便赴約;這對男女在台中會合後,林男聲稱「邊泡澡邊談比較放鬆」,於是2人共乘一部計程車,奔赴摩鐵,接著在浴室、浴缸與床上發生3次性行為。
C妻後悔背叛丈夫,竟然向檢警提告林男強制性交罪,全案偵結,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對林男提起公訴;案經台中地院審理,C妻供稱,她當下並不情願,但因擔心丈夫在看守所的處境,不敢明確拒絕。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時,林男堅稱,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C妻並未拒絕他的求愛;且法官查出,整趟赴汽車旅館做愛過程,住宿費與交通費,全由女方支付,甚至離開時,C妻還借給林男200元車資。
因此法官認定,雖然林男確有以幫忙找律師、在獄中「有人脈」等說詞引誘女子,但沒有具體證據顯示,他在性行為當下以暴力、脅迫或恐嚇方式壓制對方意志。
此外,林男與C妻做愛後還一同搭車離開,2人互動自然、友善,與一般遭性侵被害人「怒責、閃避、冷漠」等反應明顯不同,難認其性自主權遭侵害,因此法官認定罪證不足,判決林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至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仍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全案可再上訴。
案件曝光後,引發網友熱議,有人痛批林男「趁虛而入」,也有人質疑「法律難認定女性被迫的心理狀態」。不過法界人士指出,刑法強制性交罪須有「違反意願」的明確證據,若女方行為、言詞未顯示拒絕,法院常難以認定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