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高雄一對夫妻於2018年10月31日登記結婚,沒想到丈夫日前調閱戶籍資料後,才發現自己的外祖母林徐○○與妻子的祖母吳徐○○竟是親姊妹,2人因此屬於「旁系血親六親等內之親屬」。
根據《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近親六等旁系血親不得結婚,若違反此規定,則依同法第988條第2款,婚姻關係當屬無效。丈夫最後決定向法院聲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妻子也對丈夫提出的事實與主張沒有爭執,並明確表示同意法院按照丈夫主張逕行裁定婚姻無效,雙方也共同聲明同意法院依合意為裁定。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此案期間也調閱戶籍謄本,查明夫妻2人確實具六等親等內的親屬關係,男方母親為林○○,外祖母為林徐○○,外曾祖父母為徐○○、徐○○;女方父親為吳○○,祖母為吳徐○○,曾祖父母同樣為徐○○、徐○○。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規定,若當事人對不得處分之事項的原因事實無爭執,且對事件解決的意思已趨一致,法院得依雙方合意作出裁定。
另外,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確認之訴,丈夫必須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由於婚姻關係是否存在將直接影響雙方的配偶身分、扶養與繼承等權利義務,丈夫聲請主張確認婚姻無效,確實具有法律上利益,因此聲請程序合法,最終裁定2人婚姻關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