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江女在2023年9月間,在桃園遠東百貨前,將其以自己兒子名義申請的手機門號SIM交付給詐團成員,後由詐團以此門號撥打蘇男手機,以「假投資」話術取信蘇男,雙方約定在南投縣草屯鎮面交27萬元投資款項,待蘇男察覺被騙後,才向警方報案。
警方循線查獲江女身分,並依詐欺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桃檢依法起訴後,桃園地院一審以詐欺取財幫助犯判處江女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不過後續蘇男以「個人隱私」為由,向院方聲請判決書不公開。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法「人民有知的權利」,公開判決書是為監督司法審判的有效機制,而憲法保障人民隱私權的基本權利,在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間的衝突,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
因此,原則上自然人的姓名應予以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另有法律規定限制者除外,而蘇男聲請不公開的判決書所涉為詐欺案件,並無裁判書公開原則之法定例外情形,駁回蘇男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