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婦指控,她與顏大鈞因租屋關係而相識,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4日期間,顏多次向她表示,手上投資事務資金缺口,請求協助周轉,並於四度登門取款,共拿走1,000萬元兩次、另加240萬元與700萬元,合計2,940萬元。
她指出,顏未說明任何明確的投資項目,只提到做生意需要資金,且她認為,顏是副市長之子,相信他及其背後家族的實力,因此同意借款,但要求顏開立本票並承諾支付利息。
面對指控,顏大鈞堅決否認詐欺,強調全程只是正常借錢,並無欺瞞。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鄭婦的說法與顏大鈞「屬單純借貸」的主張並未矛盾,況且鄭婦在提供巨額資金前,應已自行衡量風險。
至於顏在另一宗涉案中,被控以工程或當鋪投資為名詐騙他人,該起案件的行徑與本案情節不同,無法直接類比。綜合證據後,檢方認定不足以證明顏在此案中施用詐術,因此不起訴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