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這家珠寶銀樓位於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萬華區也有分店。去年8月28日,LV的代理團隊前往延平北路二段的門市蒐證,以2萬6800元買下一條帶有LV經典花紋圖樣的手鍊,送驗後確認與真品不符,憤而向警方檢舉。
鄭女到案時表示,店裡主要做黃金買賣,這類手鍊只是因應部分客人要求才會進貨,並非刻意賣假貨。不過檢方認為,店內確實有陳列仿冒商品,且標價販售,仍構成違法。
另外,雖然蒐證人並沒有「真實」買貨意圖,整個買賣行為不算真正成交,但依商標法仍可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檢方也請求法院將蒐證買下的手鍊沒收,並依《商標法》第97條起訴鄭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