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不忍了!25日宣布已經向前往前往英特爾公司擔任執行副總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簡稱 EVP)的前資深副總羅唯人提告,外界擔憂羅唯仁是美國籍,是否可能告不成。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葉茂林受訪時分析,法律判斷依據是行為人是否侵害了相關法益,無論羅唯仁國籍為何,只要其行為構成台積電或相關國家、地區的違法事實,台積電都有權利透過民事或刑事途徑追究。律師強調,即便沒有引渡條約,台積電仍可以在國際上對其發動民事求償,甚至會「追殺到天涯海角」。
案件能否成功追訴,關鍵仍在於台積電能否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羅唯仁有確切的「洩露」行為。律師指出,實務上營業秘密案件最大的困難就是舉證,過去的統計顯示,案件最終被起訴的比例非常低。台積電必須證明羅唯仁有「為自己或為第三人」不法意圖而使用或洩露公司營業秘密給英特爾。
回顧台灣營業秘密法的立法歷程,葉茂林指出,台灣的《營業秘密法》是在民國85年,應美國要求才制定的。台灣當時參考了美國的法典版本,使其許多內容和概念承襲了美國的法律精神。作為智慧財產權的輸出國,美國為保護其跨國企業的技術,會要求貿易夥伴國制定相關法律,確保其技術在海外受到保護。這段歷史背景也說明了為何台灣與美國在營業秘密的法律認知和實務運作上有高度的一致性,最終羅唯仁的案件走向,將取決於台積電能否在法律上拿出足夠強力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