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吳男養了小女兒10幾年,才去驗DNA,報告排除吳男和小女兒的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讓吳男大受打擊。吳男已經跟阮女離婚,並決定對阮女提告,告她侵害配偶全情節重大,致吳男精神上相當痛苦,請求精神撫慰金新台幣15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表示,婚姻是以配偶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配偶間互守誠實,為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開庭當日,被告阮女甚至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任何聲明,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阮女「自認」,相信吳男所述皆為事實,阮女在兩人婚姻續存期間與小王發生性行為,並且懷孕生下女兒,情節重大。
法官最後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吳男請求阮女賠償精神撫慰金90萬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