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首例!台積電3內鬼案「東京威力也遭殃」 捲《國安法》又被罰1.2億
台積電內鬼工程師陳力銘跳槽的東京威力公司被依國安法起訴,更遭罰1.2億元。翻攝自Google map

全台首例!台積電3內鬼案「東京威力也遭殃」 捲《國安法》又被罰1.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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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8:20:00

記者:

馮茵

台灣高等檢察署偵辦台積電內鬼案,依涉犯《國安法》、《營業秘密法》等罪嫌起訴3名工程師陳力銘、吳秉駿、戈一平,並求處7至14年的重刑;高檢署認為,陳力銘跳槽的東京威力公司也涉嫌違反《國安法》等罪,2日追加起訴,並對該公司球處罰金1.2億元,成為我國首件因《國安法》起訴法人的案例。
起訴書指出,陳力銘曾任台積電12廠之良率部門工程師,離職後至台積電半導體製造設備供應商東京威力科創股份有限公司行銷部門任職,在明知台積電各項機密資訊保護措施以及要求廠商遵守保密約定的情況下,竟多次利用與吳秉駿、戈一平及另名廖姓同事的情誼,要求提供業務上可接觸到的台積電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檔案或營業秘密,供其拍攝重製,以利爭取台積電2奈米製程蝕刻站點供應量產機台的資格。
台積電發現異常後,著手內部調查,並向高檢署提告,檢方經訊問陳、吳、戈等3人及相關證人後,分析相關電磁紀錄及證物,認定3嫌犯罪事證明確,分別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營業秘密法》意圖域外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罪、竊取營業秘密罪等罪嫌起訴3人。
檢方認為,本案涉及我國產業命脈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嚴重威脅半導體產業國際競爭力,3名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因此請求法院從重量刑,陳嫌各項犯行被分別求處3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吳嫌各項犯行遭求處4至7年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戈嫌則遭求處有期徒刑7年。
檢方也分案偵辦東京威力公司涉案部分,2日偵結指出,東京威力公司依法對陳力銘負有監督責任,卻未善盡防止違法行為,應負法律規定之法人刑事責任。故檢方依照《國家安全法》、《營業秘密法》等規定,對東京威力公司提起公訴,並分別求處罰金4千萬元、8百萬元、4千萬元、4千萬元,並請法院定應執行刑罰金1億2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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