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指出:
一、關於被告要求公開播送錄音、錄影
聲請人是本院審理的 113 年度金訴字第 51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的被告。他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3 項,向法院請求將本案的「言詞辯論」以及「宣判」的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攸關重大公共利益,也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公開播送並不會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也不會傷害任何參與訴訟者或其他人的生命、身體、隱私、營業秘密等權益。因此准許聲請。
二、是否只公開播送被告部分?
依據相關規定,公開播送原則上應完整播放整段內容。本案中,被告等人被起訴的事實彼此關聯緊密,無法切割成片段,因此除了聲請人的部分以外,法院也依職權決定:本案所有當事人與程序參與人,整個言詞辯論與宣判內容,都一併公開播送。
三、聲請人主張實施辦法違法?法院認為不成立
聲請人另外主張:司法院訂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限制「必須在宣判後才能播出」,這樣的規定已經超過法院組織法所授權的範圍,等於違法。法院審酌認為:
司法院是依法律授權制定這份辦法,並非無權訂定。實施辦法規定「錄音、錄影要在該案裁判宣示或公告後才可以播出」的理由是:若立即直播庭審,可能會暴露隱私、個資或其他敏感資訊;一旦外流,損害可能無法挽回;延後到宣判後再播,才能有時間進行變聲、變臉等處理,避免識別個人。
同時規定最遲要在宣判後5日內播出,也是為避免拖太久,兼顧公共利益、審判公平,以及所有程序參與人的權益。
因此,法院認為該辦法的規定並沒有違反法律授權,也沒有偏離立法目的。聲請人在這部分的主張,法院不接受。
